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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 訪客 - 教導處 | 2018-03-08 | 點閱數: 1262

(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府教課字第 1070042175 號)

一、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-總綱柒、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3 目規定,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,形塑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,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,至少公開授課一次,並進行專業回饋。
二、學校得參考本計畫擬訂「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辦法」,相關紀錄表格得參考附錄 1~5 ,並依學校實際需求修訂。
二、本計畫另擬訂 107 學年度獎勵標準,鼓勵學校先行試辦「公開授課」,進行教師精進教學對話,以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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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了裝珍珠的盒子,而把珍珠退還。後用「買櫝還珠」比喻捨本逐末,取捨失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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